盗版与版权:P2PSearcher背后的复杂道德问题 (盗版算不算版权侵犯) - 【优卡知识分享】_创造成功、分享价值、共享知识!

盗版与版权:P2PSearcher背后的复杂道德问题 (盗版算不算版权侵犯)

P2PSearcher是一个著名的点对点,P2P,搜索引擎,它允许用户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下载文件,包括受版权保护的文件,盗版问题一直是P2PSearcher等P2P平台持续存在的道德争论的话题,盗版是否构成版权侵犯,盗版通常被定义为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复制、分发或销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P2P网络使个人可以轻松快捷地与他人分享文件,包括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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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Searcher 是一个著名的点对点 (P2P) 搜索引擎,它允许用户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下载文件,包括受版权保护的文件。盗版问题一直是 P2PSearcher 等 P2P 平台持续存在的道德争论的话题。

盗版是否构成版权侵犯?

盗版通常被定义为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复制、分发或销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P2P 网络使个人可以轻松快捷地与他人分享文件,包括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在 P2P 网络上分享文件是否构成版权侵犯。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共识。一些人认为,只要用户下载的受版权保护文件仅供个人使用,那么这不应该被视为版权侵犯。其他人则认为,任何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文件的复制和分发都构成侵权行为,无论其用途如何。

P2PSearcher 的道德问题

P2PSearcher 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它允许用户搜索和下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这引发了一系列道德问题,包括:

  • 盗版侵蚀了艺术家的收入来源。当人们从 P2PSearcher 等平台免费下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时,他们就会剥夺艺术家原本可以赚到的收入。这可能会对艺术家的生计和创造新作品的能力产生負面影响。
  • 盗版鼓励内容盗窃。当人们从 P2PSearcher 等平台下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时,他们助长了窃取创意内容的做法。这可能会导致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尊重减少,并使制作者更难从他们的作品中赚钱。
  • 盗版促进了版权侵犯文化。当人们习惯于从 P2PSearcher 等平台免费下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时,他们更有可能将盗版视为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这可能会导致对版权法的普遍無視,並使制作者更难保护他们的作品。

P2PSearcher 的争论

P2PSearcher 及其支持者提出了一系列论点来为该平台辩护,包括:

  • 获取信息。P2PSearcher 允许用户免费访问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这对于那些无法以其他方式获得这些文件的人来说是有价值的。这可以包括教育目的、研究和个人娱乐。
  • 盗版算不算版权侵犯

  • 促进文化交流。P2PSearcher 使人们可以轻松分享和发现新的音乐、电影和书籍。这可以促进文化交流,并使人们可以接触到更多样的艺术形式。
  • 公平使用。P2PSearcher 允许用户限量下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用于个人使用。这被认为是 “公平使用 “受版权法保护的原则,允许出于教育、研究和评论等目的有限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结论

关于盗版与版权的争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P2PSearcher 等 P2P 平台引起了道德问题,需要认真考虑。虽然 P2PSearcher 提供了一些潜在的好处,但它也促进了盗版,并可能对艺术家造成经济损害。在使用 P2PSearcher 或其他 P2P 平台之前,用户应权衡潜在好处和风险,并考虑他们的行为对艺术家的影响。

最终,是否从 P2PSearcher 等平台下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是一个个人决定。做出明智的决定需要了解盗版对艺术家和文化的影响,并权衡潜在好处和风险。


请选择一个角度,就”盗版”问题,谈谈你的认识或看法.

关于使用盗版软的思考近来,中美关于知识产权问题又生风波,而且似乎我们还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不能不让我们思考一下了。

据说,中国曾经有过四大发明,对人类文明作过巨大项献,但是先辈们怎么就没有想到过将此当成知识产权呢?否则我等何至于要如此费劲,靠出买知识产权就可以坐在家里享福了,真是太可惜了。

过去的话就不说,问题是眼下人家找上门来怎么办?别的不说,使用过或正在使着盗版软件盗版光盘的人恐怕不在少数吧?如果没有盗版软件,中国的电脑和VCD、DVD能卖得这么火吗?不过且慢着慌,咱们小老百姓用个盗版也不是什么罪过,咱也可“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不,《物权法》不是出台了吗?下面就从法律的角度谈谈使用盗版软件的理由。

按照我国的法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探讨的。

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知各位看懂了没有?咱们购买盗版软件(就算是不动产吧),当然符合这几个件啦,谁购买不是善意的?价格当然是合理的,一个塑料片子好几块钱呢。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然是当场交付啦。

所以咱们取得所有权,是受物权法保护的。

2、咱购电脑,对随机预装的软件,是否有义务审查是否正版?使用该机的人员是否有义务了解软件是否是正版?咱到网吧用电脑,难道还要管软件是否正版吗?又如何去审查了解?要找也得找最初的预装者,放过他或者找不着而去追究购机者和使用者,谁理你?3、我国民法规定一般时效是二年,即从知到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权利人没有提出主张,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咱们使用的软件早已不止二年了吧?你现在提出来,早已超过了时效了吧?4、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保护期的,软件是否在我国进行了版权登记?保护期是几年?是否有公告发布?如果没有对向相对人发布公告,你又没有向咱们公告,谁知道是你的知识产权?5、到目前为止,有没有发出过不准使用的警告?如果发出警告,给出期限和替代办法,那么才会得人心。

否则只会引起反感。

没有消费者的理解支持配合,打击盗版能成功吗?6、使用权用盗版,世界通行,情况普遍,并非我国独有。

其原因,就在正版软件价格垄断和极不合理,原因在其自身,怪不得别人。

如果正版软件降到五元至十元,那么决不会有人再用盗版,由于数量其庞大,软件商也会成成百亿地赚钱。

软件商和消费者作对是最愚蠢的,如果硬要和消费者斗下去,那么这场斗争就只好劳民伤财地长期进行下去,对大家都没好处,只是便宜了盗版商。

使用盗版产品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使用盗版产品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侵权作品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于2001年10月修改的《著作权法》主要是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WTO的有关规则和国际条约修订的,在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上进一步完善,逐渐与国际主潮流接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和书籍一样,都是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时还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盗版软件和盗版书籍的制造、销售者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或权利受让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侵权者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购买了盗版产品的最终用户,则应当区别对待。

如果盗版产品的制造、销售者系与最终用户串通,有预谋地实施侵权行为,则购买者应当与制造、销售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共同赔偿权利人损失。

如果不属于共谋串通的情形,则最终用户无论是对所购买的盗版产品的侵权状况是明知的还是不明知的,《著作权法》等法律并不追究其赔偿责任。

尤其对于盗版书籍、盗版录音录像电影制品等,单纯的购买、阅览、播放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一些用于工业生产、开发用途的软件,如进行电路设计的CAD软件和一些办公软件,由于软件本身的性能决定了其使用过程中必须伴随对软件全部或部分的复制,这样,最终用户就成为软件的非法复制者,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的上述规定是考虑盗版行为中的具体情况而着重打击制造、销售者。

但是,如果最终用户再对侵权产品进行复制、出租、销售,则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最终用户可以免除一些法律责任,但是,盗版作为一种社会公害,购买者和最终用户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道德责任。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将日益完备,侵权者必将遭受惩罚。

一些国家立法是追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的,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追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世界主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行政执法中必将更严厉地惩罚侵权者。

——————————————对盗版软件的思考一个小故事孟尝君在薛(地名)放了贷,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就派一个姓冯的门客去收债。

冯到了薛后买了许多酒肉,把所有欠债人召集起来搞了个聚会。

在了解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后,从有现金的人处收了债;和有能力偿还而暂时没钱的人约好还钱日期;对于贫穷得不可能有钱还债的则烧掉了他们的欠条把欠债一笔勾销……。

孟尝君为此责备冯,冯却说还不起钱的即使守着他要十年也没用,说不定还会用逃走来赖帐。

又说烧掉毫无用处、徒有其名的借据,放弃不可能得到的利益,让薛城的人民亲近你、拥护你,扩大你的知名度,有什么不好呢?软件保护的手段肖楠先生的《国产软件保护之我见》一文在《观点俱乐部》刊出后,也使我对软件保护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觉得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很有必要,所以也将自己的看法抛出,与肖先生商榷,也欢迎大家指正。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无论是何种加密方式(硬件、软件)都会有解密的方法,所以用技术手段来解决盗版问题也有一定局限性,反会给正版用户增加麻烦。

关于这一点,许多人已有过专文详细阐述,因此我不再重复。

用换Ё手册的确是正版软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肖先生希望通过手册来抑制盗版的设想不能令人满意。

因为那样会牺牲了软件的易用性,同样会使正版用户感到不便,何况手册也能盗版,现在很多盗版游戏光盘上把正版的用户手册也扫描进光盘,有的还附有很长的攻略。

其实一个完美的人机界面设计应是一看(或者是听、摸等等)就会,而不是必须专门学习的,当然现在还很难完全做到这一点,但仍然应该尽可能使用户感到方便。

如果觉得UCDOS的README文件太直白,不妨与一些流行的国外软件(如VB、VC)比较一下,看看那些ONLINE-HELP、ONLINE-BOOK等等,就可以知道仍然做得还不够。

这里,顺便给雅奇开发者提个醒:像肖先生这样的发烧友都要啃一个星期手册方会使用,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如果用雅奇这样的软件也要通过较长时间的学习,用户就不如干脆学Foxpro等数据库软件算了,毕竟大多数用户买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而不是为了学习,希望雅奇的下一个版本在完善功能的同时在易用性方面也有所改进。

那么如何找到一种有效的软件保护手段呢?如果有一种有效的技术手段能杜绝盗版,那盗版软件的使用者就一定会转向正版软件吗?盗版软件到底对正版软件的销售会产生哪些影响呢?盗版泛滥的原因虽然各种各样的软件产品成千上万,但对于用户来说可以简单地分成两类:价格高的正版和价格便宜的盗版。

虽然软件用户的情况千差万别,但对于开发商来说也可以简单地分成两种——自己掏钱的个人用户和公家掏钱的单位用户。

几乎不需调查就可以得出结论:绝大多数个人用户用的是盗版软件,而购买正版软件的绝大多数是单位用户。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人在选择商品时都相信祖传,喜欢正宗,追求原装,为什么会单单对盗版软件情有独衷呢?其实,许多用户并不喜欢盗版,甚至对盗版软件有种莫名的恐惧——既担心因功能不全而影响使用;更害怕因染上病毒而导致系统崩溃。

那么为什么仍然要选择盗版呢?我想他们不是喜欢用而是不得不用,因为他们根本用不起正版软件。

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个人用户来说,即使盗版灭绝也不见得会选择正版,除非不吃不喝不顾家。

软件价格的分析关于软件价格的讨论由来已久。

有人通过对软件开发的投入进行分析认为价格已不能再低;也有人通过与国外软件的比较认为定价不高,还有许多理由都可以得出不贵的结论。

不能说他们的想法毫无道理,但说到底一个产品是贵还是便宜只有用户说了才算。

因为他们是购买者,而用户衡量一个产品的贵贱时不可能会考虑商家的利益,他只会根据自己的购买力来作出判断,所乙栽同一件东西有人说贵有人说贱,而商家需要考虑的是绝大多数普通用户的购买力。

商家要收回投入资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为此定一个稍高一些(对普通用户来说)的价格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该说他们有这个权利。

但是值得思考的是:一个较高的价格就一定会比一个较低价格获得更大的收益吗?还有人认为:无论正版如何便宜,盗版都可以便宜得多,用户一样会选择盗版。

我看未必,只要正版软件的价格在普通用户的购买力范围之内,不见得人人会冒使用盗版的风险。

比如说若某个软件的正版卖180元而盗版卖18元,用户自然只有选择盗版;若正版卖18元,而盗版卖1块8,同样是便宜了10倍,但为了省十几块钱选择盗版相信每个人都会考虑是否值得,毕竟又不是买不起正版。

金山公司的许多软件卖得都很不错,这当然是因为他们制作的软件十分优秀,但我相信较为便宜的定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这些软件在市场上的盗版绝对不少,价格也便宜得多,但仍有很多人购买了正版,我不知道这能否给我们一些启示。

抑制盗版的方法应该说,让用户买得起正版软件是控制盗版泛滥的前提,但这一前提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会就此转向正版,总会有些贪小便宜者不肯割舍对盗版的迷恋。

所以仅有此前提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使用法律的手段来打击档亮版维护商家的利益。

如果说正版软件是一株株需要我们精心扶植的小苗,恰当的价格就是让正版软件茁壮成长的肥沃土壤,而法律则是锄去杂草、管理苗圃的园丁,两者缺一不可。

影响价格的因素当然,让正版软件的价格降下来并不是仅靠开发商的努力,还有许多因素影响着正版软件的价格。

一位制作光盘的朋友告诉我,假设开发设计一张光盘的成本为零,他们也不赚一分钱,如果按正规渠道出版,单单是压盘费、母盘费以及其它一些收费加起来至少需10元;如果交软件连锁店销售,按惯例需对折给他们,那就至少得卖20元。

换句话说,一张光盘尚未开始制作,其成本价就已经起码20元了。

这方面的情况中我了解不多,不敢妄谈,但希望专家和有识之士能对此发表见解,为众多软件开发者出谋划策。

我想既然国家这么重视软件产业,就应该从政策、法规、管理、市场等各方面得到体现。

正视盗版的利弊盗版对商家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盗版仍将存在,每一个成功的软件开发商都将面对产品被盗版这一现实,如何对待自己的软件被盗版将是衡量软件开发商心理承受力的杠杆。

像某些公司在软件中安装逻辑炸弹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原来使用盗版的用户不见得都会改用正版,消灭盗版除了会给竞争对手一个机会屯忖我想不出有什么其它的好处,毕竟市场上没有独此一家的软件。

如果你想知道什么软件被盗版得最厉害,不妨看看什么正版软件最畅销;如果你想知道什么正版件卖得最红火,不妨去打听一下盗版光盘近来流行什么。

也许我们永远无法知道是正版促进了盗版还是盗版推动了正版,但我们不妨再分析一下正版软件的主要用户——单位用户。

每个对国情有所了解的人都会知道,只要是公家掏钱没人在乎是贵还是便宜,只要是性能好,可靠性高就行,所以决不会有单位只为了省钱而选择盗版,除非是的确买不起。

而个人用户虽然自己买不起正版,但却能影响他们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买什么软件,可以想象到他们推荐的正是用惯或熟悉的软件,而他们平时用的恐怕都是各种盗版软件吧。

我并不是要证明盗版有利,只想让被盗版者的心理能平衡些,能正视盗版的利与弊,能把花在加密上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把软件做得更好,那才是软件企业能否生存的根本。

迅雷如何解决版权问题?

迅雷的版权问题一直都是一个争议问题,它其实代表了以P2P软件为主的互联网公司的版权发展道路。

实际上,直到今天,迅雷等网站的版权问题依然都没有完全得到解决。

今年1月,Google投资500万美金与迅雷战略合作给迅雷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然而迅雷版权问题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受到了质疑。

2月,美国电影协会宣布,该协会六个电影制片公司已经在上海将中国的P2P(点对点)下载服务商迅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迅雷赔偿7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开承认盗版行为。

世界版权日前夕,迅雷又卷入了夸克网和《贞观长歌》的版权纠纷。

在如此敏感的日子,迅雷的版权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作为回应,4月27日,迅雷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众多版权单位举办“版权认领”活动,探寻解决互联网盗版的办法。

迅雷还与香港寰亚、广东凯雷等四家影视内容供应商签署了版权认领合作协议。

据悉,“版权认领”是指在同版权单位确认内容版权归属后,由版权单位提供高清版权内容,迅雷负责上传推荐给用户。

迅雷将注明该内容为高清正版内容及版权提供方名称,同时提供收费下载所参与的公益活动说明。

迅雷表示,自己本未涉足内容,但由于网上盗版猖獗,让迅雷备受不公正攻击和质疑,为了推动网络正版的发展,公司主动与版权单位合作,举办“版权认领”的活动。

对于迅雷与众多版权单位举办“版权认领”活动,这也许正是迅雷应对与夸克网、《贞观长歌》版权纠纷的对策。

不过,对于迅雷版权问题,虽然迅雷未涉足内容,难免有失监管之责。

使用网络上的图片算侵权吗

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负责便属于违法侵权。

如果对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行经济赔偿。

当然,如果你仅仅是个人所用或者学习,一般的转载都是合法的。

侵权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是以下八种,你可以详细看看:1、网页网站侵权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

它使多媒体的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

那么,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呢?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

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

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

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

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

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

而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

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就构成侵权。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

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侵权了。

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 网络转载侵权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

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

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

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P2P下载侵权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

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

它到底是如何侵权的呢?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

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载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如果P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

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

即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

这就为Google、网络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5、网络链接侵权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现,相关侵权事件也接踵而来。

不过,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

网络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

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这一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得很清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和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6、 域名抢注侵权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

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

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利。

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

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7、 网络游戏侵权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了。

侵权者一般通过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

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

8、 网络隐私侵权司法实践中网络隐私侵权惯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在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私的侵犯;第二,对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权限不加说明,或者没有自己的网站隐私政策;第三,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比如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的废品邮件,利用技术措施窃阅他人电子邮件、篡改出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第四,网上购物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各种身份盗窃和在线欺诈也蔓延其中。

网络侵权当然远不止上述类型。

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了。

在关键词搜索领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作为搜索词出售,使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同业竞争者得以利用该标志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足以误导公众,而被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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