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省沂水县法院通报一个微信群抢防疫捐款红包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款2400元。去年1月31日,李某通过在朋友圈里扫【某学校校友情】的微信群二维码,加入之后,李某知悉群里红包是有专人接受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抢了两个红包,应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李某归还红包,李某拒不归还,然后退出群聊,,随后李某再次通过群聊二维码入群,又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
经过询问普法,在微信群里内发送红包跟抢运气红包是属于赠与关系,可以随意抢,但是群里有专人收款或者指定人收款的,红包发出后指定人选未能领取之前,其他人抢则设计违法犯罪,因为专属红包是有权利的,在红包发出后,专属人领取之前,红包的财产为发出红包人的财产,专属人领取之后为专属人财产,发红包人跟专属人之间构成赠与关系,与其他人不构成赠与关系,其他人抢夺后拒不归还则构成违法犯罪,金额较大者则可以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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